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334号
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堃,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北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廖华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