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帮、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3020号
原告:**帮,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北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廖华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鼎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交大易家4楼22号。
法定代表人:万永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帮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帮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帮承担。
审 判 员 钱文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耀华
书 记 员 刘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