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3825号
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三组华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羊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北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廖华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瀚月
书 记 员 程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