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33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13177。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55626G。
负责人:宗泽。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36759L。
法定代表人:张小舟。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东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9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