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4687号
原告:沈缆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占辉,总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兴,董事长。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站西桥东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缆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沈缆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缆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雯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子奕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