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389号
**、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冻结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283604元,实际冻结2836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