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含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10900000元以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汉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