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2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哲,任露露,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一、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0722589.71元;二、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给付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向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时,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合法有效、正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税费由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91136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并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1302元。本院已将此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汉中听海如歌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2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汉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琪雯

书 记 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