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48号
原告汉中市大汉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海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4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702MA6YPB451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0857364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826D。
法定代表人赵红学,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大汉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大汉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大汉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大汉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汉中市大汉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