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768号
原告:陕西申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白桦林间小区21幢1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申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申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申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申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申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