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69号
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