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127号
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圣宝商务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