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32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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