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海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A栋1209-02室。 法定代表人赵稳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策略(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3756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7672.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木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