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11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五矿钢铁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西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五矿钢铁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鄂011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公司银行存款9386321.34元。申请人五矿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86321.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