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4663号 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