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4663号
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