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2557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