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3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2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执行款1313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3234元,现申请执行人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已领取13136,余9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现已缴纳。申请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陕072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于2025年4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