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舜合工程测绘有限公司与济南美里湖物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348号
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路桥公司诉称,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移动模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因商合杭铁路芜湖长江大桥项目部工程施工购买原告的移动模架设备,合同还对费用标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后原告供货,被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现仍剩余4048846元至今未付。按照约定,被告已经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中铁大桥局四公司承建的商合杭铁路项目工程,属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移动模架买卖合同》第18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移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31日,中铁大桥局四公司(甲方)作为买方与路桥公司(乙方)作为卖方签订《移动模架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移动模架,并且对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设备制造商、包装、交货及安排期等做了详细约定。其中10.2条约定:移动模架工作范围移动模架施工对象为商合杭铁路芜湖公铁大桥无为岸引桥下层铁路40.7m简支梁,施工范围为W22#墩至W9#墩双幅共26孔40.7m简支梁,施工顺序及方向为先施工右幅W22#墩→W9#墩,施工完右幅桥后,移动模架整体横移到左幅,再施工左幅W9#墩→W22#墩。第18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一下第②种方式:①提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②提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移动模架施工对象为商合杭铁路芜湖公铁大桥无为岸引桥下层铁路40.7m简支梁,因此,本案移动模架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受案范围。中铁大桥局四公司与路桥公司在《移动模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中铁大桥局四公司的住所地南京市'style='cousor:pointer'>为南京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中铁大桥局四公司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因此中铁大桥局四公司与路桥公司关于《移动模架买卖合同》中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按照双方约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