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财保64号
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如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程梦瑶,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忠。
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银行账户一:户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新村支行,账号为32×××05;银行账户二:户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滨海支行,账号为14×××69;银行账户三:户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为20×××01,保全限额为18087483.78元。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135010036000000X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户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新村支行,账号为32×××05账户;
二、冻结户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滨海支行,账号为14×××69账户;
三、冻结户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为20×××01账户;
四、上述全部财产冻结限额为18087483.78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瑜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晓春
书 记 员 薛全金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