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某某泰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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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881号
原告:台州市***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73963891T。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白杨新村59幢1单元313室。
法定代表人:叶玲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荣,台州市椒江区章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312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解蓉蓉
代书记员朱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