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984执767号
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226923.95元,逾期付款利息116033.8元,案件执行费14600元,合计357557.7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此,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0984民初4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