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493号
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5549663G。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朝,是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312N。
法定代表人:赵进文。
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庭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嘉华
书 记 员 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