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9150号
原告:广州市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C3R2B),住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4号之一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廖品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灵,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312N),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赵进文。
原告广州市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申请人清偿了全部款项,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广州市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秋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