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2312号
原告:***,女,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xx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xx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