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68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沪0116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