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68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沪0116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进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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