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0357号
原告:中航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160-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航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2023年6月13日,中航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航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