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