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