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恢8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1377X8。
地址:张掖市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6318W。
地址: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佣金217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764元,减半收取133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82元,本院退还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费133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0)甘0702民初9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民初9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璧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