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某某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6491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6318W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MA73H7J057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金953772.74元;二、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房租953772.7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向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至付清止;三、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费、电费、采暖费134172.66元;四、被告张掖**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五、驳回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346元,由原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8元,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38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由于被告张掖**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3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3年7月13日、8月1日、8月24日、9月5日、9月19日,本院分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3年7月15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3年7月15日,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3年9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向本庭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庭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2023)甘0702执6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