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铁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6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8859841XN。
法定代表人:高红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火铁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0606487F。
法定代表人:王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成、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652H。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东、许桢悦(实习),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永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铁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永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1元,上诉人河南神火铁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93元,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0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白中哲
审 判 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时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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