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8601民初19号
原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798。
法定代表人:余朝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湧,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敏,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20XN。
法定代表人:刘恩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计2304元,由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威
书 记 员 张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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