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148号
原告:贤海东,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区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贤海东、***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贤海东、***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贤海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贤海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00元,减半收取计1315.50元,由原告贤海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僮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