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349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集团第三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电气集团第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亚翔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9980.3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改建赣龙铁路赣州(含)至龙岩(含)段电力工程项目,原告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大约2017年12月该项目竣工。因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项目部已撤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支付原告劳务费,后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另行找同一工程项下在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再将原告劳务款支付到该公司帐户。被告***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项目),原告找到***,和其沟通将原告587213元劳务款以被告***提供劳务的名义拨付到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帐户,由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再由***支付给原告。2020年10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7872元,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29360.65元质保金,下欠299980.35元劳务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劳务费,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的劳务费。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为解决***劳务费支付问题,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公司)之间签订了NL-SZ-05(补01)合同,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亚翔公司及原告***足额支付了劳务费,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涉案的NL-SZ-05(补01)合同履行情况如下:1、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月,南龙铁路四电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部与亚翔公司签订了《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隧道照明施工劳务劳务分包补充合同》,合同编号:NL-SZ-05(补01)。合同价款587213元整。2、劳务费结算情况:2019年1月,南龙项目部与亚翔公司就本合同双方确认制作劳务费结算单,结算金额为587213元整。3、劳务费支付情况:第一笔是2019年5月15日,南龙项目部向亚翔公司财务账户(尾号为8599)公对公转账557852.35元:第二笔是2020年1月6日,南龙项目部根据项目部与亚翔公司双方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以及***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表向含***等6人转账支付计29360.65元。至此,涉案的原告***劳务费被告已足额支付完毕。原告***针对被告中铁三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驳回其对中铁三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后,第一时间将劳务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了***。且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因此***要求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2、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且***也没有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劳务。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提出全部诉讼请求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只是帮忙牵线,并没有参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之间签订补充合同的事宜,也没有参与该工程劳务费结算、开票等事宜,也不知情,只是因为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原告无法要到劳务费找到被告***帮忙索要,被告***多方协调帮助原告要回补充合同项下的劳务费257872元,该款已全部转给原告,被告***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也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起诉被告***清偿该案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改建赣龙铁路赣州(含)至龙岩(含)段电力工程项目,原告***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完工后,2019年1月,原告***以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龙铁路四电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隧道照明施工劳务劳务分包补充合同》,合同编号:NL-SZ-05(补01)。合同价款587213元整。2019年5月15日,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龙铁路四电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部扣除29360.65元的质保金后,将剩余的劳务费557852.35元支付给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又将29360.65元质保金支付给原告***。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费257872元,剩余的299980.35元劳务费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后,应当获得劳务费,原告***以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隧道照明施工劳务劳务分包补充合同》,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全部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99980.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且原告***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也没有劳务关系,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清偿劳务费及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9980.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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