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7884号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27884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6民初27884号判决书中第5页第10行“中铁电气化局”补正为“中铁第一工程公司”、第20行“向***支付转工资”补正为“向***支付工资”、第8页第21行“在案证据未显示合同的签订并未对***......”补正为“在案证据未显示合同的签订对***......”
审 判 员 刘 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