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6948号 原告:河北鑫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留******。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0-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原告河北鑫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传唤河北鑫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到庭参加诉讼。河北鑫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鑫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