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423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表人:梁文康,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泓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4632L。
法定代表人:李正明,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泓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16日,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昌赣铁路建设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西省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系因铁路建设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为与铁路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永红
人民陪审员  何以莉
人民陪审员  李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家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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