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号
申请人: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87号。
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
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