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4593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齐志东,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
负责人:刘兵,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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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雪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景圆圆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