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基建筑材料租赁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16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筑材料租赁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环保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3375568055。
法定代表人:林进波,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
法定代表人:刘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觉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诣聪。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洪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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