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7101民初172号
原告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15号卓越金商地带C区涌金阁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
原告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由原告贵州远大仁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仇欣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