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232号
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以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