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232号 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以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