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0523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xx县xx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
法定代表人: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xx人社监罚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xxxx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承建的xxxxxx项目(儿童王国、儿童博物馆、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xx人社监令字〔2023〕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指令书进行整改。2023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xx人社监理(罚)告〔2023〕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理):1.自收到本文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存储xxxxxx项目(儿童乐园、儿童博物馆、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拟对被执行人处罚款8800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若对行政处理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2023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xx人社监听告〔202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受理后于2023年10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
2023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xx人社监罚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xxxx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2023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xx人社监催〔2024〕x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xx人社监罚字〔2023〕x号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xx县xx局作出的xx人社监罚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