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丰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民初2874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江苏丰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新岭村凡临线66号。以下简称“丰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亚,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四公司”。 原告***与被告丰威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5,5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第三人将其位于湖南省祁东县的“湘桂铁路隧道缺陷整治”项目分包给被告,并陆续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内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湘桂铁路隧道缺陷整治”项目,工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65%工程款,剩余35%一年内结清。原告按被告要求完工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施工费用合计7,500,000元,已付1,290,000元。被告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20日向原告付款700,000元、1,500,000元后便拒不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4,010,000元。 被告丰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涉“湘桂铁路隧道缺陷整治”项目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丰威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丰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