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乐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4750号 原告: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花路99号附20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乐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1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5号海赋长兴一期7幢1**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乐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四川实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