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越能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保2792号 申请人山东景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田兴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0JAN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323806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廊桥街13号附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20173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南涧路4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577998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景越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4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景越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山东景越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