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用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7101民初11232号 原告:重庆大用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66号附180号。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大用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大用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大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局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大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936745.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偿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铁二局五公司辩称,1.认可未付货款936745.8元;2.逾期付款损失应自被告收到诉状之日起以LPR计算。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要素事实没有争议:1.合同的签订。2020年3月19日,中铁二局五公司(甲方/买方)与重庆大用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了《重庆东环线项目明月峡长江大桥爬梯买卖合同》(编号:DHXWZ-85),约定中铁二局五公司向重庆大用公司采购项目所需的检查爬梯等物资;合同总额:暂定为879237.18元;货款支付方式:合同“买方”在当月扣除该批物资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在第三个月20日前支付该批物资75%的价款,剩余的20%在第四个月20日前支付……;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2.合同的履行。经对账确认,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重庆大用公司按约供应价值936745.8元的货物,并附随提供了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截至开庭,936745.8元货款尚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理应支付货款936745.8元,并承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且原告已于2021年11月供货完毕,现其主张自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重庆大用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违约情况,本院酌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大用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674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从2022年11月4日起,以936745.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大用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3.73元,由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