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96号
***因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明区政府)、第三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一公司)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4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的诉求为:确认南明区政府组织实施强行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其起诉时提交南明区政府对案外人作出的南府发〔2016〕45号《关于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A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等证据用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该补偿决定载明南明区政府作出了南府发〔2015〕17号《关于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A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诉称其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确认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时,其项下土地也随之被收回。故可知,***诉讼实际指向上述征收决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原系中铁二局一公司集资房屋,未办理产权手续。就该案涉房屋,***分别于2007年、2012年与作为拆迁人的中铁二局一公司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中铁二局一公司根据协议拆除了该房屋。南明区政府于2015年作出案涉征收决定时,***案涉房屋已灭失,且***与中铁二局一公司已达成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仍在进一步履行中,***与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乐 敏
法官助理刘厚勇 书记员古函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