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653号
原告: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大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裴腾月,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胜,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9.65元,由原告河北盛跃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瀚月
书 记 员 程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