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749号
申请人:山东华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立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林光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贞子